(2015)榆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与蔡广庆、张国香、卢成华、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蔡广庆,张国香,卢成华,张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负责人刘雪峰,经理。被告蔡广庆,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国香,现住榆树市。被告卢成华,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立军,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