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惠瑜与被执行人洪炳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惠瑜,洪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柯惠瑜。被执行人洪炳坤。申请执行人柯惠瑜与被执行人洪炳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20日前分期偿还全部借款。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