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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与游建华,游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游建华,游海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组织机构代码20321034-X。被告游建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游海潮,男,汉族,1993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建华、游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