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明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71-2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明昕,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杨学兵,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徐友东,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温芹,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春滨,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春凤,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存银,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勤,女,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明昕、杨学兵、徐友东、张温芹、高春滨、张春凤、王存银、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本院已通过金融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存银银行存款19600元、高勤银行存款11900元和高春滨银行存款1200元,余款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明昕、杨学兵、徐友东、张温芹、高春滨、张春凤、王存银、高勤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