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丽花、黄丽英与黄玉山、刘玉春等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花,黄丽英,黄玉山,刘玉春,黄玉河,王秀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66-1号原告黄丽花。原告黄丽英。被告黄玉山。被告刘玉春。被告黄玉河。被告王秀芹。上列原、被告因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安置楼一套,价值385000元,返还原告租房补贴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2015年08月11日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郭法亮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工业街371号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