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弓龙龙与刘国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龙龙,刘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弓龙龙。被执行人刘国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弓龙龙与被执行人刘国群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