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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普选、任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友谊路憩园小区7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潘桂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普选。被告任金平。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彭庄村西、红小豆加工厂东。法定代表人李普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普选、被告任金平、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8月17日,被告李普选、任金平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9月17日,并约定了利息和逾期罚息,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30辆比亚迪汽车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物,原告如数付款,但被告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涉案30辆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因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私下处分上述车辆导致原告受损,请判令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无法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和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被告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至本金90万元实际还清之日。二、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3万元。三、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被告李普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海侠审 判 员  杨朝霞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