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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烟台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富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富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烟台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日,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富斌。申请人烟台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富斌名下的位于××的五处房产,分别为北54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65.88平方米)、北47-53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449.26平方米)、北32-41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9.54平方米)、北2-16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9.24平方米)、北17-31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5.8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富斌名下的位于××的五处房产,分别为北54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65.88平方米)、北47-53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449.26平方米)、北32-41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9.54平方米)、北2-16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9.24平方米)、北17-31号(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建筑面积:965.8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素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