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云鹏与周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鹏,周崇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赵云鹏。被告:周崇高。原告赵云鹏诉被告周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鹏、被告周崇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鹏诉称:2014年3月14日,周崇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要,周崇高至今未偿还,故请求判令周崇高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周崇高辩称:其借赵云鹏的钱实际上是姚维梅的,借款2万元是事实,时间也是2014年3月14日,借条是今年春节后补给赵云鹏的。欠债还钱,但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周崇高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赵云鹏借款2万元。当时,赵云鹏从姚维梅处转借2万元给周崇高,并以自己名义向姚维梅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姚维梅催要,赵云鹏偿还了此债务。2015年春节,周崇高为赵云鹏补写了借条,落款时间是2014年3月14日,内容为:“今借到赵云鹏现金20000元。借款人:周崇高。2014年3月14日。备注:这2万元现金是赵云鹏从姚维梅处转借给我。证明人:周崇高。2014年3、14”。后经赵云鹏多次催要,周崇高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故赵云鹏诉讼来院,要求周崇高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赵云鹏和周崇高的当庭陈述、周崇高向赵云鹏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本院审查,周崇高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崇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云鹏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崇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