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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诉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金正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金正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诉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靖江市金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泰靖商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交付执行。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公司为建筑企业,每月都需发放大量农民工工资,如不及时解除保全,可能引发更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申请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靖XX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靖江市江平路230号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靖国用(2013)第333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靖XX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江市江平路230号1幢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靖国用(2013)第333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