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来与李建、王连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刘来,农民。监护人:许秀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长江。被告:李建,农民。被告:王连增,农民。被告:孙文军,农民。被告:王连,农民。被告李建、王连增、孙文军、王连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英。被告:遵化市石门镇提举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车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与被告李建、王连增、孙文军、王连、遵化市石门镇提举坞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刘来负担。审判长孙申惠人民陪审员张海松人民陪审员方士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许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