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贾兴春与司志强、司国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兴春,司志强,司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4-1号申请执行人贾兴春。被执行人司志强。被执行人司国强。申请执行人贾兴春与被执行人司志强、司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