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柯绪承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绪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绪承,男,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31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7月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绪承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绪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上诉人未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柯绪承在广州火车站第九候车室排队进站乘车时,趁人多拥挤之机,从被害人曾某左后裤口袋内扒窃人民币900元,逃离现场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柯绪承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柯绪承的户籍证明材料、柯绪承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柯绪承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柯绪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诉人柯绪承辩称:其盗窃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6时55分许,上诉人柯绪承在广州火车站第九候车室排队进站乘车时,趁人多拥挤之机,从被害人曾某所穿裤子左后口袋内扒窃人民币900元,逃离现场时被执行防范任务的民警抓获,赃款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张雪伟、张文峰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4日16时55分许,他们在广州火车站第九候车室防范时,看见一名男子趁K4006次旅客放客拥挤时,紧靠在一名男旅客身后,用右手伸进该男旅客裤左后口袋内偷出一叠现金,后放进外套左侧内口袋,便迅速逃离。二人遂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张雪伟当场从该嫌疑男子外衣左侧内口袋中查获男旅客被盗的人民币900元(新版百元人民币共9张),张文峰通知了被盗的男旅客,一起回到派出所处理。经查,犯罪嫌疑人名叫柯绪承,其对扒窃人民币9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的男旅客名叫曾某。2、被害人曾某的陈述:2015年2月4日16时55分许,他持当日广州至汉口的K4006次车票在广州火车站第九候车室排队进站乘车时,一名便衣民警拍了他左肩一下,并问他是否不见了钱,他检查发现裤左后口袋内的人民币不见了,便衣民警叫他跟着走。他跟着民警走到第九候车室放客的门口外时,看见有便衣民警将一名上穿黑色衣服、下穿牛仔裤的男子按在地上,从被按倒在地的男子上衣左内口袋查出一叠人民币,便衣民警就叫他去派出所报案。他丢失的是9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不知道钱是怎样丢失的,他当时没发现身边有可疑人员。曾某对其持有的K4006次列车车票和被盗人民币900元的照片均辨认无误。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2月4日从柯绪承处扣押人民币9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曾某。4、柯绪承的供述:2015年2月4日16时55分左右,他持1张当日K1167次列车车票,在广州火车站准备乘坐当日K4006次列车到株洲转车回家。在第九候车室排队进站乘车时,排在他前面的一个男旅客从左后裤口袋内掏车票时将口袋内的钱带出来了一些,他看见以后就用右手将钱从那个旅客的口袋里抽了出来并放在自己的外衣左内侧口袋里,然后他就随人流上车,还没有走出候车室就被两个便衣民警抓获,其中一个民警从他外衣左内侧口袋里查出了他偷来的人民币,民警当他面清点后他知道自己刚刚偷的是900元,是9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被盗的那个男旅客四十岁左右,提着一个行李包。柯绪承对其持有的K1167次列车车票、扒窃的900元人民币及扒窃地点的照片均辨认无误。5、马鞍山市公安局霍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柯绪承的身份。6、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09)杭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刑释字(2010)第23号释放证明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2)南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刑释字(2012)第5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柯绪承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柯绪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柯绪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属累犯、惯犯,主观恶性较深,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柯绪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柯绪承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经充分考虑了柯绪承盗窃数额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当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柯绪承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戈审判员 丁 玮审判员 刘洁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边志发黄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