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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寿阳县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寿阳县昌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25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局局长地址:寿阳县朝阳街20号委托代理人弓桂卿,女,该局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寿阳县昌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收到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寿国土资罚字(2015)解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即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其要求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集体,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人未予提供,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海鹰人民陪审员  朱艳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鹏(校对人: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