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文兰与付秀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兰,付秀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刘文兰。被告付秀珍。(未出庭)原告刘文兰诉被告付秀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晓飞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秀珍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中旬,政府对原、被告现在居住的旧楼区进行提升改造,更换下水管道,在施工队对被告1008室的卫生间进行更换下水管道时将其地面防水层破坏,造成原告居住的908室卫生间顶部漏水。后经施工队为被告进行了2次维修,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有较大面积的渗水,给原告和家人在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现被告拒绝施工队再次进行维修,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原告找到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调解,被告仍拒绝维修,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维修好自家卫生间防水设施,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不再向原告房屋渗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2、照片两张。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原告系河东区中山门西里4-908号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河东区中山门西里4-1008号房屋的产权人。自2015年5月统一更换下水管道后,原告卫生间顶部下水管道周围出现渗漏水的情况,虽经施工队维修过,但仍有渗漏,原、被告就维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原告卫生间顶部出现渗水和漏水的情况,必然与被告屋内的下水或防水出现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被告付秀珍将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西里4号楼1008号房屋的卫生间内漏水部位进行修缮,修缮至不再漏水为止,如逾期未能修缮,由原告刘文兰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缮,被告付秀珍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被告付秀珍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付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