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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郭桃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塘头商贸城(物流中心)一楼第1、2排11号铺。法定代表人霍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曹边第三工业区十三米路。投资人叶志明。被执行人叶志明,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郭桃梨,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雄景金属材料加工厂、叶志明、郭桃梨的银行存款、收入2124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