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柯佳雄、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柯佳雄,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法定代表人:卓令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柯佳雄,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被告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被告张丽珍,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柯佳雄、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柯佳雄名下持有的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4%的股权。上述申请,申请人为查封以上财产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柯佳雄名下持有的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4%的股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灵钰审 判 员 叶 伟人民陪审员 陈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