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诉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56号原告黄某甲,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郭远刚,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超,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