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杨金凤,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凤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凤以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