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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保字第22号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琼海法保字第22号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41号。法定代表人马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港路椰城花园A栋402房。法定代表人孙国金,总经理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属的“金泰亿3”轮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单号为AHANYXB23014B000023Z保单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的保险赔款。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的担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所属的“金泰亿3”轮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单号为XXXXXX保单项下的保险赔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三、申请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t8heakkjufet4hjx7t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曹贤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