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荣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荣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其仓新区六巷2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常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篪。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