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媛媛、书记员李虎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青E×××××挂号重型低平板挂车)沿马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400米处路段时,由于未按规范操作,超速行驶,致所驾驶车辆驶入路左将路边施工人员袁忠英碰撞倒地。被害人经送平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袁忠英系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多发性闭合性肋骨骨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袁忠英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救治被害人,同时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驾驶证、户籍证明,四十里铺镇郿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人郑某、魏某、刘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积极救助被害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现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亦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未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意见,与本院查明确认事实一致,应予采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量刑事实,可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旭霞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