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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云贵与李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贵,李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贵,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春海,地址榆树市弓棚镇同意村*组。郭云贵申请执行李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云贵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