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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科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