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力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德力负担。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