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入厂与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入厂,崔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马入厂。委托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入厂与被告崔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入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入厂承担。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