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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入厂与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入厂,崔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马入厂。委托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入厂与被告崔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入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入厂承担。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