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臣军与晶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胡臣军,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晶晶,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胡臣军与晶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晶晶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胡臣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晶晶已向申请人胡臣军履行了给付义务,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胡臣军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