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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贵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黄贵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贵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5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董凤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