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杨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杨杨。被告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赵龙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杨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