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张万纯、李颜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张万纯,李颜香,王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国防路二十四公路处路南。法定代表人高建强,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张万纯,无业。被执行人李颜香,无业。被执行人王光涛,无业。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张万纯、李颜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峡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万纯、李颜香、王光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万纯、李颜香、王光涛达成执行和解并提出解除冻结股权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万纯在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含股金本金及股息)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