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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甲、李某乙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非诉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DM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DM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胡鸣潇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