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振云与电白县商业综合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云,电白县商业综合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99号原告:潘振云。委托代理人:沈汉,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白县商业综合公司,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善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盛喜,系茂名市电白区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振云诉被告电白县商业综合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振云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振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原告已预交5200元,已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郑 尚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