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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程必勇与贺夕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必勇,贺夕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35号原告:程必勇,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夕荣,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程必勇与贺夕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必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必勇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必勇负担。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维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