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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曲文勇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曲文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205号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四街4号。法定代表人:宋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曲文勇,工人。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曲文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陈晓彦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重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