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园西路旭升花苑19幢4151室。法定代表人丁永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建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邱红英,男,1954年9月10日生。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