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新生诉被告雷中喜、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生,雷中喜,王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于新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雷中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亚丽,女,汉族,与雷中喜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生诉被告雷中喜、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中喜、王亚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于新生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