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某战与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战,刘某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2号原告贾某战,男,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被告刘某庆,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战诉被告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战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