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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某战与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战,刘某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2号原告贾某战,男,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被告刘某庆,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战诉被告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战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