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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程鹏与涂自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涂自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8号原告:程鹏,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涂自结,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鹏诉被告涂自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涂自结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凤凰路亿龙春天小区H栋4单元508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涂自结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凤凰路亿龙春天小区H栋4单元508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立即查封原告程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茗桂公馆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荣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