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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