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