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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婷与被申请人张静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婷,张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方婷,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路十里牌居委会。被申请人张静芳,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申请人方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静芳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洋办事处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留。申请人方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静芳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洋办事处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留;二、对申请人方婷提供担保财产:以方婷名义在银行机构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