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洋执字第0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峰、王晓丽、庞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王丽峰,王晓丽,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3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代表人杨照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庞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峰、王晓丽、庞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峰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丽峰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存款13000元至洋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洋县支行朱鹮路分理处开设的执行款专户,户名洋县人民法院。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峰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存款13000元,该款届时由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取。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