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应旻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育新巷143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0781-1。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人,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人,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应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鹰潭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9.5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