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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速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玉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至17日间,被告人袁某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内的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D3064房内,先后9次利用事先偷记的宿舍同事梁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陆繁星网,购买星豆和星币用于娱乐消费,数额共计人民币4380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袁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梁某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1部(手机背面印有XPERIA字样)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霞姚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