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银升锰业有限公司、李荣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银升锰业有限公司,李荣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足荣镇念色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礼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思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广西扶绥县银升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东罗镇。法定代表人黄忠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耀之,男,壮族,广西扶绥县银升锰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96号1栋2单元101室。被告李荣博,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扶绥县银升锰业有限公司、李荣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依法向原告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原告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4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为512元,由原告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高军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梁增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