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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