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