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根莲与金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莲,金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王根莲,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立明,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王根莲与被告金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莲委托代理人方鲁生、被告金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根莲诉称:金立明在王根莲处多次加油。2015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确认金立明共欠加油款14750元。金立明至今未支付该欠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4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金立明承认王根莲起诉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根莲的诉讼请求已经金立明承认,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金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根莲欠款14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立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