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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伟志与刘志新、涂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志,刘志新,涂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丁伟志,男。被告刘志新,男。被告涂虎岩,男。本院受理原告丁伟志与被告刘志新、涂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8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丁伟志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丁伟志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伟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