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伟志与刘志新、涂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志,刘志新,涂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丁伟志,男。被告刘志新,男。被告涂虎岩,男。本院受理原告丁伟志与被告刘志新、涂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8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丁伟志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丁伟志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伟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