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照合与被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照合,唐河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合,男。委托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永敏,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向民,系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照合与被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曾照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照合及代理人李海伦、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张向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池涛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