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