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被告河南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正宇 来自